据六安新闻网报道,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可是不少失去另一半的老人希望晚年有个伴。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老人的黄昏恋,有甜蜜也有苦涩,不少老年再婚者有的已经分手,有的面临着分手。老人在追求晚年幸福的路上有多少不易?怎么样不让“黄昏恋”变成“黄昏怨”?记者选取了两类案例,看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黄昏恋”受法律保护
有不少老人因为晚年的寂寞,就希望可以有个老伴,可以相互扶持安度晚年。如:工厂工人方某的爱人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可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在儿女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虽然多人劝说,但是方某的子女仍然多方阻止。于是,方某和周某只好停止往来。
就这一案例,殷翔宇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婚姻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丧偶老人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方某的女儿无视《婚姻法》的规定,阻止其父亲再婚,这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子女应该正确对待老人再婚的问题。同时,应鼓励和支持方某与周某运用《婚姻法》来保护自己的婚姻自由的正当权利,追求幸福。
子女不可拒绝赡养
李大爷今年61岁,10年前离婚,今年3月又跟另一位女士再婚。李某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和女儿知道这件事情后,都强烈反对这门婚事,大儿子更扬言不再给李某任何生活费用,对此老人李某感到很难过,一方面是自己晚年的幸福生活,另外一方面是儿子的拒绝支付赡养费,难道两者不可以两全其美吗?
就这一案例,殷翔宇律师表示,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能干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终止。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婚姻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经违反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婚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法院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合法财产。
再婚前公证财产有必要
殷翔宇律师表示,老年人再婚组成的家庭需要面对的问题较多,尤其是与对方子女的相处问题,加上各自财产的分配使用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夫妻关系的维持,容易产生矛盾。
律师认为,老年人再婚的不应在钱财方面过分计较而伤害夫妻感情,双方都应该给彼此一个修补家庭关系的机会。当然,作为再婚的老年人,婚后需要特别注意在与对方子女的相处,以及关于再婚后财产问题的处理事宜等方面一定要妥善处理好,必要时可以在维系双方感情的基础前提下委托律师用书面协议的形式避免以后财产问题发生纠纷,也希望再婚后的老年人不要因为经济上的问题而失去了晚年的幸福生活。